2018-08-01 18:57:49 泉源: 北京8月1日电(于子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正式公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据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先容,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历经三次修改,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条约章做了较大改动。
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先后三次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四共21条,涉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明确保险条约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明确责任保险等四个方面的相关问题。其中,司法解释四第3条作出增补性划定,被保险人死亡,继续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明确保险条约主体的权利义务方面,保险法例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接纳措施防止或者淘汰损失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发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对此,司法解释四第6条划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发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此外,司法解释四对责任保险问题作出了专门划定。
第15条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划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的裁量尺度问题。第16条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配合侵权依法负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了回应。第17条明确了被保险人对圈外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讯断确认并已进入执行法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
司法解释四还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息争到场权、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作出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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