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2-15 01:48

本文摘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元缴费部门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元缴费部门执行期限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元缴费的适用工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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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元缴费部门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元缴费部门执行期限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元缴费的适用工具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划定的适用工具。中小微企业、以单元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元缴费部门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元(不含机关事业单元,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元缴费部门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其施工总承包单元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元,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事情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划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凌驾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泛起严重难题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小我私家身份到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难题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盘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举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小我私家缴费基数上下限规模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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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事项2020年社会保险小我私家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小我私家缴费基数下限尺度,小我私家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划定正常调整。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治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划定执行。原凭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本通知划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盘算减免额并按划定予以退费。

四、事情要求各市要严格根据划定的减免规模、减免时限和划型尺度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定时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做好资金保障事情,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定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思量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组织各市按法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并适时对各市执行情况举行监视检查。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详细问题,请实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泉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审核: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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